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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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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1993-04-12
(82)台勞資一字第 16614 號函
有關職業工會可否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有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 務,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乙案
1993-04-02
廢 (82)台勞資一字第 14313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補選俞以誠等五位職工福利委員 ,其選舉是否依法定程序完成疑義
1993-02-24
廢 (82)台勞資一字第 05433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可否規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須有各該選舉單位會員過 半數之投票方為有效疑義
1988-11-24
(77)台勞資一字第 26681 號函
新成立之基層工會加入其上級工會有關疑義乙案
1982-09-16
臺內勞字第 109401 號
工會會員入會年月日以申請入會之日為準
1981-01-23
台內勞字第 6093 號函
關於工會會員對會員中已不從事本業工作應喪失會員資格提出檢舉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