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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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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 8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2012-06-18
勞資 1字第 1010067719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 一個產業工會
2012-06-01
勞資 1字第 1010126087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2、9 條,如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應由 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人數;如該等工會無法協調推派人數,則由雇主召集全 體勞工直接選舉勞工代表擔任委員
2011-10-04
勞資 1字第 1000027996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9、27 條,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委 託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無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者,得委託 各該本業性質相關之會員代表
2011-10-04
勞資 1字第 1000126590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為避免同種類職業工會重複 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登記時除應檢視名稱是否相同外,尚須檢視籌組職 業工會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已登記之工會可以區隔,如無法 區隔則認定為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不予登記
2011-06-28
勞資 1字第 1000076285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 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2011-05-31
勞資 1字第 1000073128 號函
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 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 名稱,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
1993-08-26
(82)台勞資一字第 49923 號函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一條疑義
1993-08-11
(82)台勞資一字第 44145 號函
貴會擬修訂補選缺額理監事選舉辦法第五條條文乙案
1993-02-03
廢 (82)台勞資一字第 03835 號函
已廢止
有關請釋「工會採分區投票方式辦理會員代表選舉,可否依人民團體選舉 罷免辦法第九條規定,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行使其投票權利 」乙案
1992-05-01
(81)台勞資一字第 11395 號函
關於貴局處理勞工組織業務所生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