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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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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十 章 罰則
工會法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
第 45 條
相關函釋
1993-12-01
(82)台勞資一字第 67912 號函
雲林縣食品加工業職業工會解散後所賸經常費可否依工會法第四十六條之 規定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疑義
1975-03-20
台內勞字第 619784 號函
關於工會由命令或因破產而解散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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