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罰則

工會法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