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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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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工會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12-06-08
勞資 1字第 1010126376 號函
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 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11-10-17
勞資 1字第 1000126662 號函
工會之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且刑期逾所餘任期者 ,因其無法對外代表工會及行使(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權,視為當然解 任
2011-07-26
勞保 2字第 1000140229 號函
為因應工會法修正實施後,承保業務相關作業原則
2011-07-06
勞資 1字第 1000077185 號函
員工因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經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僱 傭關係暫時存在,且已返回該公司繼續提供勞務,自應回復至終止勞動契 約前之當事人因員工身分加入工會之會員身分及因會員身分而經工會程序 取得之相關身分資格
2011-05-30
勞資 1字第 1000074543 號函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 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 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2010-08-09
勞資 1字第 0990022528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各工會現任理、監事任期,若工會為配合新修正之工會法規 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變更理、監事任期為4 年者,其 修正部分應依上開意見載明其生效日為工會法修正條文施行日
1997-07-25
(86)台勞資二字第 031093 號
關於工業總會函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同意授權理事長指定與工業總 會簽訂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約代表一案
1992-12-24
(81)台勞福一字第 47959 號函
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其工會推選之委員部分若就任未滿六個月可否罷 免或召回
1961-10-27
臺內勞字第 70234 號
如工會代表大會對福利社編制有異議時,如不違背現行法令,自可照其決 議修正
1957-04-06
臺內勞字第 110104 號函
工會小組會有決議改選小組長之權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