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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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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工會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為法人。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12-07-17
勞資 1字第 1010071383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2、5、6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 生活,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 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1988-03-23
(77)台勞資一字第 05269 號函
有關工會理事及其代理人執行職務之適法性乙案
1982-12-28
台內勞字第 131283 號函
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為法人」,各級工會於依同法第九條所定程序 組織完成後,即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