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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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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七 章 監督
工會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四、財務報表。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核。
第 30 條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2025-03-14
勞動關 1字第 1140140884 號函
工會會員大會涉及會員重要事項及勞動權益行使,經多次輔導仍屢次無法 召開,未達會員大會成會之法定要求者,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