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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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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七 章 監督
工會法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31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2012-07-02
勞資 1字第 1010067718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11、32 條,工會係先遷址於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向原 主管機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
2011-12-26
勞資 1字第 1000037082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32、36 條,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 務之繁簡,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在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 公假之時數時
2010-07-29
勞資 1字第 0990021929 號函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配合修正 後之工會法而修改章程之規定部分,應於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定施行日起, 始得一併修正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