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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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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七 章 監督
工會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11-12-26
勞資 1字第 1000095136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26、33、34 條,主管機關應輔導轄內工會於章程內訂定相 關工會選任、解任及停權,如未訂定相關規定,則由工會循內部程序參照 人民團體法令相關規定議決辦理
1993-09-06
(82)台勞資一字第 49474 號函
有關工會會務人員挪用公款,已移送法辦,對失職理、監事應如何處理乙 案
1992-09-15
廢 (81)台勞資一字第 29374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理、監事因處理出售會所涉嫌背信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是否逕由主管機關先行予以停職處分疑義乙案
1991-11-09
廢 (80)台勞資一字第 29938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之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如有違法或失職之情事可否適用人民 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之程序由原選舉人罷免之」疑 義案
1991-10-28
廢 (80)台勞資一字第 26558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彭芝園等聯署申請罷免常務理事鄭火 賜乙案
1991-02-12
廢 (80)台勞資一字第 17151 號函
已廢止
關於工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者,其罷免應由會員大會抑或 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