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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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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11-03-16
勞資 1字第 1000006327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第 14、17、20、47 條,為配合新修正之工會法,工會召開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將理、監事任期延長為四年,其現有之常務理 事亦延長其任期為四年
1992-09-15
廢 (81)台勞資一字第 29374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理、監事因處理出售會所涉嫌背信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是否逕由主管機關先行予以停職處分疑義乙案
1990-06-07
(79)台勞資一字第 12236 號函
基層工會業於章程載明:「本會依法加入省級本業工會聯合會」,於發起 籌組或加入該上級工會時,是否仍需依工會法第廿、廿一條規定,再提經 該工會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乙案
1989-09-08
(78)台勞資一字第 22336 號函
關於工會法第二十條七款;「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涵意,係指工 會欲發起籌組或加入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時,須經各該工會會員大會或代 表大會之議決
1989-05-31
(78)台勞資一字第 13582 號函
貴市總工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該會七十七、七十八年度經費 歲出入決、預算乙案
1989-03-08
(78)台勞資一字第 04654 號函
關於工會會議通過全體會員不延長工作時間,不於休假日工作及依法罷工 時,對非會員是否具有約束力乙案
1988-11-23
廢 (77)臺勞動二字第 25836 號
已廢止
工會行使勞動條件變更同意權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