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 第 19 條

條文全文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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