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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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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第 17 條
第 19 條
相關函釋
2011-06-24
勞資 1字第 1000126024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 法定會議召集人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