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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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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第 五 章 會議
工會法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由。 二、時間。 三、地點。 四、其他事項。
第 21 條
第 23 條
相關函釋
1996-12-03
(85)台勞資一字第 143673 號
有關職業工章程增訂「贊助會員」,並明定相關權利義務疑義
1992-03-06
(81)台勞資一字第 04773 號函
工會法第二十二條:「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應如何界定疑義乙案
1991-10-21
(80)台勞資一字第 26643 號函
關於可否加徵「勞保準備金」及其是否為工會法所稱之「特別基金」疑義
1979-11-14
廢 台內勞字第 43431 號函
已廢止
廠場產業工會會員持有職業司機駕駛執照,並已參加縣市汽車司機業職業 工會為會員,可適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得按各該工會原定繳納會 費數目各核減二分之一之規定辦理
1979-07-13
台內勞字第 28175 號函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上級工會,對所屬下級工會徵收經常會費 ,得照下級工會收入...」,所稱「工會收入,」係指會費收入
1975-07-07
台內勞字第 639188 號函
關於工會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臨時募集金」疑義乙案
1953-12-31
臺內勞字第 4238 號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會或總工會得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福利金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