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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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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八 章 保護
工會法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第 35 條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2026-03-06
勞動關 1字第 1150140607 號函
勞動部就工會理事及監事辦理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準備作業,涉 及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予會務公假之相關說明
2012-09-28
勞資 1字第 1010127149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施行細則第 32 條,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因工會提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後,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得請公假 處理,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非辦理會務之範圍
2011-12-26
勞資 1字第 1000037082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32、36 條,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 務之繁簡,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在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 公假之時數時
2011-12-26
勞資 1字第 1000035385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及施行細則第 15、20、32 條,工會副理事長於代理 理事長期間,得依規定請公假辦理會務,理事長若無長期不能行使職權之 情形或事由,不得由副理事長長期代理
2011-10-28
勞資 2字第 1000126586 號函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12 條、主管機關辦理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注 意事項第 7 點及工會法第 36 條,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 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2011-08-26
勞資 1字第 1000025009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36 條及施行細則第 32 條,勞工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 之企業工會理、監事,其會務公假時數,如無約定,仍應在法定範圍內, 非可將可請會務公假之時數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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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