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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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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工會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12-02-09
勞資 1字第 1010125197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 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
1993-06-09
(82)台勞資一字第 33655 號函
關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員工可否籌組產業工會疑義
1992-11-19
(81)台勞資一字第 33841 號函
有關菲律賓Trade Union Congress負責人Romy Dcena洽詢菲在華勞工可否 組織工會乙案
1988-03-23
(77)台勞資一字第 04782 號函
高雄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港勤工作船之勞工擬申請籌組「高雄港務局船舶管 理所港勤工作船產業工會」可否同意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