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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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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12-11-30
勞資 1字第 1010127493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13、24、2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人民團體法第 27、2 9 條,工會各種會議開會應到人數額數之計算,應以章程所定會員代表、 理事、監事之名額或實際會員人數,於不扣除因公、因病及其他原因請假 人數,應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1994-04-06
(83)台勞福一字第 21069 號
船長不得當選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委員
1993-04-17
(82)台勞資一字第 17867 號函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政風室人員是否應受工會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條規定之限制,不具產業工會會員資格疑義
1992-11-19
(81)台勞資一字第 33841 號函
有關菲律賓Trade Union Congress負責人Romy Dcena洽詢菲在華勞工可否 組織工會乙案
1991-10-09
(80)台勞資一字第 26142 號函
有關公司員工之工會會員資格認定標準疑義
1989-03-02
(78)台勞資一字第 03565 號函
關於「台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員工」可否籌組產業工會疑義乙案
1989-02-10
(78)台勞資一字第 02383 號函
關於台灣省公路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因應業務需要按鐘點計 酬聘請之兼任 (外聘) 講師是否具有貴會員資格疑義乙案
1980-09-08
臺內勞字第 39896 號
有關工會法第 13 條所稱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 依內政部函示,如其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 稱之勞工,但廠長部分則應可認為係屬雇主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