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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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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12-10-09
勞資 1字第 1010082717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7 條,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 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 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
2012-06-29
勞資 1字第 1010068898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7、8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9 條,為促進勞工之團結, 籌備會未依規定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工會登 記
1989-02-24
(77)台勞資一字第 03806 號函
關於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建請依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劃定該工會組織區域 疑義乙案
1984-05-23
台內勞字第 231643 號函
釋工會之設立,依照工會法第七條「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範圍 」乙案
1981-10-09
台內勞字第 46276 號函
釋各公司企業機構工廠,分設於不同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者應如何組織產 業工會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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