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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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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工會法
第 46 條
第 十 章 罰則
條文內容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函釋
1993-12-01 (82)台勞資一字第 67912 號函
雲林縣食品加工業職業工會解散後所賸經常費可否依工會法第四十六條之 規定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疑義
1983-09-30 台內勞字第 184136 號函
釋工會法第四十六條「人數不足」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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