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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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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