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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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3 條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
- 第 4 條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 第 5 條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
-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
- 第 7 條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
- 第 8 條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
- 第 9 條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
- 第 10 條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最低工資…
- 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 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
- 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行政…
- 第 14 條經行政院核定之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
- 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
- 第 16 條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 第 17 條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
- 第 18 條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 第 19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