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
第 8 條
法律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3-12-27
條文全文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