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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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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23-07-2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825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其職業傷病 認定及請領保險給付疑義處理方式
2022-06-01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44 號函
有關受僱於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駕駛人,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 加職業工會之職業汽車駕駛人,與靠行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及其所僱用員工 ,得如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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