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