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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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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第 七 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8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第一項有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第 59 條
相關函釋
2023-01-17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09 號函
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得請領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併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而受減 額調整時,雇主應給予補償不受減額調整影響,標準仍依災保法第 90 條 第 3 項規定辦理
2022-10-13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17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 災害保險事故,於該法施行後本人或受益人申請請領部分失能年金、遺屬 一次金或適用年金併領調整規定,涉及同法第 43、49、58、103、107 條 ,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65-3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2022-05-16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419 號函
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與 該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