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3 條

條文全文

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勞工依前項但書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第一項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四項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與最高負責人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說明

職場霸凌不能只當私人吵架,雇主要預防、保護、調查與留紀錄

自2026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不當言行危害勞工身心,或單次情節重大者,適用職場霸凌專章。雇主應預防;知悉後要立即保護、客觀調查、適當處理、登錄並避免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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