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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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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職業訓練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15-10-02
發能字第 1043601015 號函
「國民」不論是否於臺灣地區具有戶籍,屬職業訓練法服務對象,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尚不宜因其未具國民身分證,即駁回其報檢資格,如其持有 「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似宜採納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
2012-08-22
職訓字第 1010110711 號函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 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 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2004-04-09
中二字第 0930200061 號令
訂定「營造業工地主任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1994-01-05
(83)台勞職檢字第 80188 號
持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者,不得據以申請補發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