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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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3 條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
- 第 4 條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 第 4-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 第 7 條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 第 8 條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 第 9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
- 第 10 條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
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 第 11 條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
- 第 12 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
- 第 13 條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 第 14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 第 15 條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 第 16 條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 第 17 條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 第 18 條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 第 19 條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
- 第 20 條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第 五 節 (刪除)
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 第 24 條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
- 第 25 條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
- 第 2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
第 五 章 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
- 第 27 條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
- 第 28 條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
- 第 29 條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列之職業訓練費用,應有獨立之會計科目,專款專用,並以業務費用…
- 第 30 條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 第 31 條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
- 第 31-1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 第 31-2 條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
- 第 32 條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
- 第 33 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
- 第 34 條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
- 第 35 條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 第 36 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
- 第 37 條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 第 38 條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
- 第 38-1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前項…
第 八 章 罰則
- 第 39 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
- 第 39-1 條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
- 第 39-2 條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以詐…
- 第 40 條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 第 41 條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