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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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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職業訓練法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第 33 條
第 35 條
相關函釋
1999-04-12
(88)職檢字第 006193 號
取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後,對於進用、待遇 (提敘、比敘) 、升遷等 激勵措施有無適用之規定乙案
1999-02-09
廢 (88)職檢字第 002525 號
已廢止
函詢取得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有否提敘晉級之法令規定
1997-01-18
廢 (86)台勞職檢字第 401 號函
已廢止
理髮、美髮及美容業者僱用之專業從業人員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均須領 有技術士證
1995-05-10
廢 (84)職檢字第 9173 號函
已廢止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1994-07-09
廢 (83)台勞職檢字第 43655 號函
已廢止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1991-09-13
廢 職檢字第 010454 號函
已廢止
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
1986-02-26
廢 職檢字第 0789 號函
已廢止
技術士證不得作為申請戶籍上學歷登記之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