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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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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職業訓練法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 34 條
第 36 條
相關函釋
2002-02-06
院台勞字第 0910081030 號令
訂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應僱用技術士之業別及比率 (人數 ) 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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