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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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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1 條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職業訓練法 第 38-1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第 39 條
相關函釋
2021-06-23
勞動發能字第 1100509779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 能競賽國手培訓及組團參賽有關工作」
2021-03-26
勞動發能字第 1100504442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110 年度第 51 屆全國技 能競賽有關工作委託案」,期間自 110 年 2 月 22 日至 11 月 30 日
2020-03-18
勞動發能字第 1090504421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 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