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罰則

職業訓練法 第 39 條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