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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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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 八 章 罰則
職業訓練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第 38-1 條
第 3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