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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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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職業訓練法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 18 條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