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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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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第 五 章 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
職業訓練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 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