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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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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職業訓練法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第 36 條
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