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第 37 條

條文內容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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