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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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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職業訓練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