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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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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職業訓練法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2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1999-10-16
廢 (88)台勞職檢字第 44902 號函
已廢止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會職業訓練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1999-10-16
(88)台勞職檢字第 44904 號
有關單一級技術士證照係相當於那一級別技術士證照之說明
1990-09-03
廢 (79)職檢字第 8546 號
已廢止
第一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條條文說明 第二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八條條文說明 第三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說明 第四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