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 附則

職業訓練法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