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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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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八 章 罰則
職業訓練法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第 39-2 條
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