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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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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職業訓練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1999-01-15
(88)台勞職企字第 000183 號
技術生訓練職類計二十一科八十九職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