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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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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條
條文內容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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