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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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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條文內容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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