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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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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
- 第 3 條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
- 第 4 條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
- 第 5 條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 二、協助中高齡…
- 第 6 條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
- 第 7 條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
- 第 8 條本辦法之獎項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 二、績優人員獎。 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
- 第 9 條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第 10 條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