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3 條

條文全文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