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64 條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4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第 63 條
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