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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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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條文內容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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