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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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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 二、醫療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 四、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五、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 六、其他與保險事務有關之重要書表及報告。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