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 20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第 19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