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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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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條文內容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保之保險對象,其保險費應由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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