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