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 3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條文內容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 第 34 條
第 36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