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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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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第 44 條
第 46 條